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经销企业之间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的通知》(赣卫医发[202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护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

1.由药剂科、医学装备科分别负责所涉领域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

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三下午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

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福利楼药剂科办公室或医学装备科办公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

由药剂科、医学装备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分管院领导、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医德医风办定期或不定期参与监督。

六、接待工作流程

1.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应先在药剂科、医学装备科等职能部门进行建档登记,填写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附件2),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统一备案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注册登记备案的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医药代表进行登记备案应当包含如下事项,所有内容一式两份,医德医风办一份、药剂科或医学装备科一份:

(1)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附件3)。

2.接待前预约:医药代表预约登记。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电话致药剂科0797-8169317或医学装备科0797- 5165750登记预约,药剂科、医学装备科分别按收电日期登记,填写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5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并及时通知医院相关接待人员,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最多接待两次。

3.接待日: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的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经我院医德医风办同意,未经预约登记的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恕不接待。相关科室查验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证明,填写核对无误后,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4.药剂科、医学装备科做好接待登记工作,收集备案存档。

七、接待方式

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要求

1.药剂科、医学装备科要分别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等业务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3.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区、药剂科、医学装备科、功能科、放射科、检验科、行政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①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②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

4.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职业道德标准及法律要求。

5.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6.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7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8.药剂科、医学装备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给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9.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药剂科、医学装备科分别负责记录并保管,每年12月31日交医德医风办统一归档和使用。

九、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

1.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扣罚当事人当月50%绩效工资,并扣罚科室主任当月50%职务绩效;第三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扣罚科室主任当月职务绩效。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罚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绩效工资的处分,并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2.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药剂科、医学装备科报医德医风办同意,并在药剂科、医学装备科及医德医风办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3.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医院医德医风办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4.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

5.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6其他物资采购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药代表接待日流程:

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官网(院务公开栏) →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发至药剂科邮箱:850940907@qq.com 或医学装备科邮箱:dwrmyyyjk@126. com→医院通知时间、带好相关资料及资质证明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