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可探索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国务院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关于“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的指导精神,我院依据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拟设置医疗机构(赣州美康盛德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公示》和《赣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赣州美康盛德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批复》(赣市卫计医字【2017】196号,与赣州美康盛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租赁用途

开设赣州美康盛德医学检验实验室。

二、租赁地点

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12号的房屋5、6层及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31号5、6、7层,共计面积2770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15年。

四、房屋押金、租金和支付方式

1、房屋押金:16万元。

2、租金:19元/平方米/月(第一年租金为63.156万元),租金每两年递增5%。

3、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房屋租金,之后租金在新一年租期开始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按年支付。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