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

经省委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简称“红包”)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坚决纠正收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之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

1、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全省事业单位中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的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二)内容

1、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2、党政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3、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的“红包”。

二、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9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6日)。各地、各部门(单位)于9月16日前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因故未到会的要补课,实现人员全覆盖),对专项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5]2号)和省纪委《关于设立江西省廉政账户的通知》(赣纪发[2013]4号)。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收送“红包”问题的危害性,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抵制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之风,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7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所辖地区、单位的党员干部开展自查自纠,每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详见附1)。对个人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折价款,要在10月31日前主动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统一上交本级财政专户,也可以个人在全省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将上述范围现金直接存入“江西省廉政账户”(户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开户行:建设银行孺子支行,账号为:36001050130050000548),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个人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礼金的证据。

(三)重点督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组织对各设区市和省直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其中,省纪委、省监察厅具体组织实施对各设区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查;省直纪工委具体组织实施对省直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对所管辖的地方、部门(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对本地本部门(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认真填报《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详见附2),有关总结报告和汇总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纪委(径送党风廉政建设室)。

三、政策界限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上交“红包”的,根据情节,依纪依规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拒绝上交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坚决拒收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确属无法拒收的,要及时将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也可以直接存入“江西省廉政账户”,并记录在案。

1、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研究决定,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3、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有关要求

1、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2、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并将上交的“红包”统一登记,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3、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建章立制,进一步推进“阳光财政”建设,从源头上进行防范。

4、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省纪委监督举报电话:0791-86242097,举报邮箱:sjw_lzs@163.com。

附件:1、《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2、《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

中共江西省纪委

江西省监察厅

2013年8月29日

附件1:

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上交时间

上交金额

接受(赠送)时间

接受(赠送)地点

金额(万元)

本人对《关于在全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中的有关政策规定清楚,并向组织郑重承诺:以上自查自纠情况完全属实,如果有瞒报、假报,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签名):

2013年 月 日

备注:如本人未接受或赠送“红包”,则在有关栏中填写“无”。

附件2:

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

填报单位: 签批人(签名):

内容

项目

数量

其 中

市厅级

县处级

乡科级

及以下

自查

自纠

情况

上缴人数

上缴金额

(万元)

查处

情况

查处人数

查处金额

(万元)

备 注

填表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填报时间: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