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当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可在确诊机构治疗,或将患者转诊到其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3.对具有以下指征的患者,可考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1)存在较重合并症或并发症者;
(2)出现较重不良反应,需要住院进一步处理者;
(3)需要有创操作(如活检)或手术者;
(4)合并症诊断不明确,需要住院继续诊疗者;
(5)其他情况需要住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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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