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当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可在确诊机构治疗,或将患者转诊到其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3.对具有以下指征的患者,可考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1)存在较重合并症或并发症者;

(2)出现较重不良反应,需要住院进一步处理者;

(3)需要有创操作(如活检)或手术者;

(4)合并症诊断不明确,需要住院继续诊疗者;

(5)其他情况需要住院者。